“辭職”彷佛就是在對公司說:“我們分手吧”。善始善終:除了一封“友好的告別信”,我們還需站好最后一班崗,把我最后的工作交接并處理完成,在“最后一天”做到不抱怨、不埋恨、不懶散。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通知,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已經是法律對于勞動者離職的最低要求。
而當用人單位面對勞動者辭職的請求時,往往有這幾種反應:
一、同意辭職,做滿三十天后辦理離職
如果勞動者(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后再履行離職手續(xù)義務。什么是離職手續(xù)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xù)。單位有權利扣錢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fā)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是,你的離職對于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
二、同意辭職,可以不做滿三十天
這種情況,正中你下懷。勞動者(你)也希望不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如果雙方都有此意,錦囊菌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一份協(xié)議,約定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三、同意辭職,但要做滿超過三十天
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后再離職,顯然與你的目的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xù)工作超過三十天。但是沒有單位的同意,你也沒有權利擅自縮減工作不足三十天。此時,你可以參考第一種反應的結果處理。
四、不同意辭職
《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后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并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后離職即可。
職場路漫漫,有法作伴。如今在二十一世紀這個法治時代,仍有黑暗在游竄,在此錦囊菌倡導大家“拿起”法律捍衛(wèi)自己應得的保護與利益噢!但在面對法律和規(guī)則的時候也不要“雙標”,離職,提前30天告知,對公司是交代,對自己也是保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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